近日,烈山区法院巧妙运用拒执罪,成功执结一起案件,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维护了司法的权威。
案情回顾
宋某、王某因经营需要,于2015年10月向丁某借款150万元,双方约定了还款的时间、利息及违约责任。还款到期后宋某、王某因经营不善,无力偿还借款,丁某在多次向宋某、王某催要无果的情况下,遂向烈山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宋某、王某偿还其借款150万元及利息,经法院判决:宋某、王某在判决书生效后15日内偿还丁某借款150万元及其利息。
执行过程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干警多次通过网上及线下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宋某、王某的账户余额极少,其名下也没有房产、车辆,而且被执行人宋某、王某下落不明。
无法与两位被执行人取得联系的执行干警及时调整执行思路,选择从他们的支付宝账户和微信账户下手,执行干警委托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宋某、王某的支付宝明细、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询被执行人宋某、王某的微信明细。
经过两家法院的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宋某、王某在判决书生效后,其名下的支付宝、微信一直在用,且1万元以上的交易记录有100多条,交易总金额在200万元左右。执行干警立即整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建议公安机关对宋某、王某以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立案侦察。
随后,公安机关对宋某、王某采取了刑事拘留措施。被执行人宋某、王某在赖账无望的情况下,全权委托李某,要求与申请执行人丁某和解,最终李某代替被执行人宋某、王某代偿了50万元,余款的100万元及利息则由李某出具担保书,以其名下两套住房予以担保,双方最终签订了执行和解。
法官有话说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如果被执行人持续不配合执行,法院有可能将其纳入失信人员范围,会对被执行人的出行以及其他一系列的社会行为产生限制;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还可能会构成拒不履行法院判决、裁定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来源:烈山区人民法院
来源: 蚌埠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