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2月1日,陈某入职一家广告公司,任业务专员,签订了3年的劳动合同。入职后,陈某业绩蒸蒸日上。2010年11月,该公司管理层怀疑陈某私自将客户资源进行转移,便作出不再分配资源给陈某的决定。2010年12月,陈某休年假,公司在报纸上刊登声明解除与陈某的劳动关系。陈某遂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双倍经济补偿金。
本案中,广告公司直接使用公告的方式解雇陈某,这种做法合法吗?
现实中,用人单位通过在报刊、电台等传媒发布声明来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的方式并不罕见,这种做法是可以得到司法支持的,但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
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职工回单位并对逾期不归者按自动离职或旷工处理问题的复函》规定:“企业对有旷工行为的职工做除名处理,必须符合规定的条件并履行相应的程序。因此,企业通知请假、放长假、长期病休职工在规定时间内回单位报到或办理有关手续,应遵循对职工负责的原则,以书面形式直接送达职工本人;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亲属签收。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以挂号查询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只有在受送达职工下落不明,或者用上述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方可公告送达,即张贴公告或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能用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而未用,直接采用公告方式送达,视为无效。”
可见,要使登报解雇员工的程序有效,就必须采取以下三个步骤: 第一,应先采取直接送达的方式,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当面送交本人,若无法直接送达,可以采取邮寄送达的方式。第二,采取邮寄送达方式,最好通过特快专递的方式,向员工寄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若邮件被退回未能送达,则应将退回的信件完整保存,这是未邮寄送达的证据。第三,在获取未邮寄送达的证据后,方可采取公告的方式予以送达,即张贴公告或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本案中,广告公司在没有采取其他送达方式的情况下直接使用公告送达,这违反了法律法规所设定的程序,是不合法的。
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承担何种法律后果?《劳动合同法》第48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87条规定支付赔偿金。”(木 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