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案例
2020年5月,艺人T某在网络直播中自曝“2013年参加高考时用了某些手段,把往届生的身份改成了应届生”。这番言论引发网友关注。随后,有网友注意到其父任职于L市人大常委会,质疑背后是否有失职渎职、公权私用等问题。L市纪委监委及时回应群众关切,迅速成立调查组,对T某之父是否参与修改T某应届生身份一事依规依纪依法进行调查。经查,2012年,T某在北京参加高考未能考中理想学校。由于该学校有只招收应届生要求,为了能第二年继续报考该校,T某之父请托邻省某市有关人员为T某办理了虚假转学手续。随后,T某之父又请托L市有关人员违规批准转学申请,并办理入学手续,使得T某取得了虚假的应届生学籍。2013年,T某以伪造的应届生身份参加了某艺术学院、某戏剧学院等学校专业考试,同年6月参加高考并被某戏剧学院录取。此外,T某之父还请托时任该市某区委组织部副部长Z某、时任市第二中学副校长D某等人,弄虚作假,为T某办理了中共预备党员手续。该案涉及的公职人员均被L市纪委监委作出相应处分:T某之父严重违反组织纪律,伙同他人伪造应届生和党员身份,受到留党察看一年、政务撤职处分;市教育局党组书记、局长L某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对抗组织调查,受到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处分;区农业农村局党组书记、局长B某受到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处分;区政协副主席A某受到政务记大过处分;另外13名公职人员也分别受到严肃处理,其中市教育局总督学S某等3人涉嫌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L市纪委监委表示,将以案为鉴、以案促改,既释放惩的震慑,也发挥治的作用,进一步做深做实审查调查的“后半篇文章”,不断加强对全市公职人员的警示教育。
2解读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解决了此前因监察对象身份不同而适用不同处分依据的问题,改变了过去“多头适用、各自为战”的法律适用困境,也由此解决了因处分依据不统一而导致的违法行为类型和处分种类不相同的问题。此前,在对公职人员作出政务处分时,可能根据其具体身份适用不同的处分依据,如对党政机关公务员有《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法官检察官有《法官法》《检察官法》《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有《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各类规定,由此导致适用的违法行为类型和处分依据各不相同。同时,给予公职人员的处分种类也不相同。比如,在同等处分幅度情况下,对公务员适用“撤职”处分的,对事业单位人员则可能适用“降低岗位等级”处分,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则可能适用“降职”处分。对此,《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七条将对公职人员的政务处分明确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既统一处分种类,又明确了处分期间,推进政务处分工作的规范化、法治化、专业化。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七条规定的政务处分种类与监察法保持了一致。《监察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依法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决定。一般认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属于政务轻处分,撤职、开除属于政务重处分。在总结借鉴相关处分类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的六类政务处分,由轻到重,从低到高,构建了完善的阶梯化的政务处分档次体系,符合政务处分工作的需要,也符合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的基本原则。本案例中,16名相关责任人员身份、职务各不相同,均受到相应的党纪或政务处分,其中3名涉嫌犯罪的公职人员被移送司法机关,还有3人受到政务撤职处分,1人受到政务记大过处分,反映出纪检监察机关严格把好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依据有关事实适用相关党纪国法规定。
需要说明的是,《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了法律的溯及力。如果违法行为是在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施行前实施的,应适用当时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如果违法行为是在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施行后实施的,则应当直接适用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进行处理。由于T某以伪造应届生身份参加高考等问题发生在2012年至2013年,因此在界定相关公职人员违法行为的实体法依据上,应当适用《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规定。同时,根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降级、撤职、开除不适用于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等,因为这些人无级可降、无职可撤,对其给予降级、撤职、开除没有实际意义。实践中,这些人员有违法行为的,监察机关可以予以警告、记过、记大过。如果违法行为达到了需要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处分的程度,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可根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由县级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情况减发或者扣发补贴、奖金;对其他人员,可由所在单位直接给予或者监察机关建议有关机关、单位给予降低薪酬待遇、调离岗位、解除人事关系或者劳动关系等处理。监察机关在开展处分工作时,要做到既坚持原则、严肃追责,又区别情况、分类处理,根据公职人员违法的不同情况,准确判定问题性质、责任大小、过错轻重和危害程度等,确定政务处分,做到不偏不倚、不枉不纵,保证政务处分质量和效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七条 政务处分的种类为:
(一)警告;
(二)记过;
(三)记大过;
(四)降级;
(五)撤职;
(六)开除。
本文摘自《纪检监察案例指导:〈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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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书以案例指导形式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逐章逐条地编设案例或工作事例,通过“案例事例+分析点评”的方式,以案说法,以案释法,直观、鲜活、深入解读执法实践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帮助纪检监察干部准确理解政务处分法的指导思想、适用原则和精神实质,学懂弄通新形势下监督执纪执法的权限、标准、措施、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