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权代理概念」
无权代理分为狭义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两种。无权代理有效与否,法律不仅要考虑本人的利益,还要考虑善意相对人的利益。所以,法律对无权代理区别对待:对于表见代理,趋向于保护相对人,定为有效代理;对表见代理以外的狭义无权代理,赋予本人追认权,故狭义无权代理属于效力未定之行为。
|「狭义的无权代理」
1.无权代理特征
(1)行为人欠缺代理权,表现形态:不曾享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代理权已终止。
①不曾享有代理权:既没有经委托授权,又没有法律上的根据,也没有法院或者主管机关的指定,而以他人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之代理。
②超越代理权: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范围而进行代理行为。
③代理权已终止:代理人因代理期限届满或者约定的代理事务完成甚至被解除代理权后,仍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的代理活动。
(2)符合代理的其他特征,如,形成三方结构。
【注意】冒名行为不属于无权代理,因为没有形成三方结构。
(3)没有其他无效事由,否则构成无效代理。
2.狭义无权代理的效果——本人的追认权和拒绝权
无权代理效力上属于待定状态,法律上赋予本人追认权和拒绝权。相应的赋予相对人催告权和撤销权。目的是让无权代理的效力尽快确定下来,由待定到稳定。
(1)追认权。追认是本人接受无权代理之行为效果的意思表示。
(2)拒绝权。须以明示方式表示,默示(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事项违法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或者被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未作反对表示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则视为追认。
(3)无权代理经追认溯及行为开始对本人生效,本人拒绝承认的,无权代理效果由行为人自己承受。
(4)追认权与拒绝权只需本人一方意思表示即生效,故属于形成权。
(5)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注意】若双方约定,未作表示视为追认,则依约定。
(6)被代理人追认的,无权代理合同转为有效。本人与第三人的合同关系:有效合同。如一方拒不履行的,承担违约责任。
(7)被代理人未追认的,区分相对人善意与否(知情与否)而作不同处理:善意的相对人可以选择要求代理人履行义务或者赔偿。
【注意】赔偿范围不得超过预期可见的履行利益;恶意的相对人,与无权代理人按照各自过错分担责任。
3.狭义无权代理的效果——相对人的催告权和撤销权
(1)催告权是相对人请求本人于确定的期限内作出追认或拒绝的意思表示。
(2)撤销权是相对人确认无权代理为无效的意思表示。
(3)撤销权只需相对人一方意思表示即生效,故属于形成权。
(4)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注意】只有善意相对人才可行使撤销权。如果是恶意,则使用前面的滥用代理权的规定。
4.无因管理与无权代理区别
在无权代理中,行为人是以本人的名义进行活动的,而在无因管理中,管理人并不以本人名义实施管理行为;无权代理发生本人的追认,经本人追认的无权代理为有权代理,对本人发生效力,而在无因管理中,不发生本人的追认,本人是否接受不影响效力。
在狭义的无权代理中,行为人的无权代理如果确实是为了“本人”的利益而实施,符合无因管理的要件的,可以构成无因管理;如不是为了“本人”的利益而实施的,则构成侵权,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的代理权有缺欠,现实中因本人行为造成表面上存在使他人相信有代理权的情形,在善意相对人的信赖利益和本人利益之间,信赖利益以及交易安全,相较本人利益更应保护。
1.表见代理可分为三种类型,即未予授权的表见代理、超越权限的表见代理和代理权终止的表见代理。表见代理=无权代理+权利外观+被代理人有过错。
2.未予授权的表见代理
本人以自己的行为表示授予他人代理权而实际上并未授权,或者明知他人以自己的名义订立合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造成第三人误以为行为人有代理权,此时本人要对相对人承担实际授权人的责任。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本人以书面、口头或者其他形式直接或间接向相对人表示已经授权而实际上未授权,相对人依赖本人的表示而与行为人进行的交易行为。
(2)本人将其具有代理权证明意义的文书、印鉴交与他人,他人凭此以本人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相对人对此信赖而进行的交易。这些文书印鉴包括:被代理人的印章、合同章、盖章的空白证明信、空白委托书、空白合同文书等。
(3)本人知道他人以自己的名义订立合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
(4)允许他人作为自己的分支机构进行活动。
3.超越权限的表见代理
代理人的代理权通常都有一定的限制,但这一限制不一定为相对人所知,如果表现在外的客观情况,能使善意相对人误以为行为人有代理权,与其为民事行为,就构成表见代理,由本人承担其后果。这就是现代代理制度中“代理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的原则。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本人虽对行为人的代理权作了某些限制,但未在委托授权书中说明,或者本人授予代理人一定的代理权,但事后又加以限制,代理人不顾其限制而按原来的代理权进行代理活动,但相对人并不知情,这时应构成表见代理,由本人承担其后果。
(2)本人委托授权不明,而客观情况又能使善意相对人误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即使行为人的行为超越了本人意定的授权范围,也成立表见代理。
4.代理权终止的表见代理
本人与行为人曾有代理关系,但代理权已经终止或撤回后,本人未及时向外部公示,相对人并不知情。因此为保护善意相对人的利益和维护交易安全,其代理权的终止和撤回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代理期间届满或代理事务完成后的代理。只要第三人不知道代理期间届满或代理事务完成这一情况,仍与代理人订立合同,则成立表见代理。
(2)本人撤回委托后的代理。这时本人应收回代理证书,通知第三人,或者发布代理权撤回的公告。如果本人没有这样做,致使相对人不知道代理权已不存在,仍与代理人为民事行为,则构成表见代理。
5.表见代理的法律要件
(1)以本人名义为民事法律行为,包括实施意思表示和受领意思表示。
(2)行为人无代理权。
(3)须有使相对人信其有代理权的表征——权利外观(登记外观或事实外观)的事实存在。这一点是表见代理与狭义无权代理最大的不同,也是表见代理之所以发生有权代理效果的根本理由。所谓“信其有代理权”,是本人有作为或者不作为实施某种表示,是相对人根据这一表示足以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如本人将印章交给行为人保管,或把盖章的空白合同交付给行为人。
(4)第三人善意且无重大过失。
(5)须本人的行为与权利外观的形成具有牵连性——本人与因。
表见代理,在“狭义无权代理”的所有形式特征基础上,多出一个要件:“第三人有理由认为行为人具有代理权”:从行为人的角度看,虽无代理权,但身上却具有代理权的外观,具有代理权外观。从被代理人的角度,“本人与因”,正面来讲,通常是两种经典情形:被代理人曾经授权给行为人和被代理人曾经雇佣行为人。
下列情形不具备“本人与因”的要素:
①行为人私刻本人的公章、伪造的介绍信、合同书、授权委托书,并与相对人签订合同。
②在本人的印章、合同书、介绍信等文件被盗后,本人已经在指定的报刊上以合理的方式作了公告,但行为人仍然以这些证明或文件与相对人订约。
③行为人凭空捏造了一个单位,伪造该单位的企业名称并私刻该企业的公章与相对人订约,而事实上又真的存在这样一个企业。
6.表见代理的法律效果
(1)发生有权代理的效果。本人不得行使无权代理之撤销权和其他抗辩权,对行为人表见代理的效果按有权代理承受。本人因遭受损失的,有权向无权代理人主张损害赔偿。
(2)相对人有选择权。表见代理旨在保护相对人利益,相对人对于表见代理应享有选择权。即可以按狭义无权代理,享有撤销权;亦可按表见代理,接受与本人的民事法律行为,与本人之间发生权利义务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