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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登记制自实施以来,老百姓“民告官”的“有案不立、有诉不理”等立案难问题在极大程度得到了解决。但实践中,部分地区、少数法院仍然存在立案难的问题。
从以往的办案经验来看,司法实践中行政诉讼立案存在的突出问题主要表现如下:
一、欺负老百姓不懂法
“王律师,我去法院立案回来了!”
“怎么样,立上了吗?”
“没有,立案庭的工作人员收了材料。”
“然后呢?”
“没有然后了,让我回家等着!”
实务中,有时候受疫情、路途遥远等因素的影响,律师不能及时赶到法院立案,需要老百姓自己亲自跑。
虽然律师已经准备了完备的立案材料和详细的《立案指导》,但只要不是律师亲自到场,某些工作人员就会敷衍老百姓,好好的立案登记制也因此被搞成了立案审查制,甚至连收了立案材料都不给老百姓出具相关凭证。
二、明明是“形式审查”却偏要“实体审查”
根据《行政诉讼法》关于起诉的规定,只要是行政行为相对人或者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基于案件事实,对明确的被告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具体的诉讼请求,且争议纠纷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相关法院都应受理案件。这是立案登记制的应有之义。然而,现实总是节外生枝。
“案件过了诉讼时效”“房产损失数额计算得不对”......事实上,老百姓在立案过程中碰到了太多类似的问题,要么被直接退回立案材料,要么工作人员留下材料研究一下再退回。
三、用《告知书》剥夺老百姓的上诉权
某些地方法院收了老百姓的立案材料,研究了几天,最后不是作出《不予立案裁定书》,而是出具该行政案件不具有可诉性的《告知书》。这些法院很明清楚,对《不予立案裁定书》老百姓可以上诉到上一级人民法院,而《告知书》哪怕是实质言及了行政行为的不可诉性,也可以此形式来规避掉老百姓的上诉权,给自己省去麻烦。
某些工作人员不要因这些“小聪明”而沾沾自喜,猴子不会因戴上帽子就变成人,不予立案的事实也不会因为《告知书》的形式外观就掩盖了《裁定书》的本质。“有案不立、有诉不理”只会强化老百姓的维权决心,决不会阻滞其追求正义的脚步。到头来,没能阻止老百姓的立案不说,还矮化了自己公平正义的司法形象,得不偿失啊!
立上案就是胜利
有时候真的会让人不免感叹:立案难,难于上青天!
难就要放弃吗?
当然不是!
行政诉讼之所以出现立案难,除去法院特殊时间点案件统计需要因素,多半是行政机关害怕“民告官”,即使老百姓最终未能胜诉,这些机关也会因其成为被告而影响相关考核、相关项目被阻滞、面子上不好看。因此,老百姓去立案本身就是姿态,只要立上案就是成功。
在明律师在此提醒您,遇到行政诉讼纠纷一定咨询专业的行政诉讼律师,有些问题不一定非要到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如果不可避免走到诉讼这一步,有专业的律师为您保驾护航,上面的弯路可以少走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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