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汉语文本
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由原监所检察工作发展而来,是对监所检察工作的继承、创新和发展,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
机构历史沿革
1954年,最高检成立第五厅,也称监所、劳动改造监督厅。
1978年,最高检恢复重建后,设立监所检察厅,地方各级检察机关也相应成立监所检察部门。
2014年,经中央批准,最高检监所检察厅更名为刑事执行检察厅。
法律依据
2012年修改后的刑诉法强化了检察机关刑事执行法律监督职责,赋予了检察机关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监督等新职能;《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将刑罚执行、刑事强制措施执行、强制医疗执行的监督职责统一由监所检察部门负责,标志着监所检察迈入了刑事执行检察的新时期,监所检察据此更名为刑事执行检察。
基本要求
工作理念:维护刑事执行公平正义、维护刑事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维护刑事执行场所监管秩序稳定、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有机统一。
工作主线:强化刑事执行监督,强化人权司法保障。
监督方式:派驻、巡回、巡视检察相结合。
监督场所:监内与监外执行监督并重。
主要职责
1. 刑罚执行监督(监督涵盖刑罚执行各个刑种、各个环节)
监督重点:
对刑罚交付执行的监督:是否存在该交付执行不交付执行等违法问题。
对刑罚变更执行的同步监督: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变更执行活动是否合法。
对社区矫正执行的监督:社区服刑人员是否存在脱管、漏管等问题。
2. 刑事强制措施执行监督
监督重点:
羁押必要性审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是否有继续羁押的必要性。
羁押期限监督:纠防超期羁押,久押不决。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监督:监视居住执行过程中是否存在违法情形。
3. 强制医疗执行监督
对强制医疗执行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4. 法律赋予的其他的职责
对刑事执行中犯罪又犯罪案件审查逮捕、审查起诉。
受理和处理被刑事执行人及其近亲属、法定代理人的控告、举报和申诉等。
文字:兴海县院
制作:李辉
监制:马会平
(2018年第145期)
强化法律监督
维护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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