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注册商标,制造假鞋犯法吗

福建日报-新福建客户端讯(周晓彬)9月20日,平和法院依法审理并宣判一起涉知识产权犯罪案件,该案系上级法院指定管辖案件,两名被告人分别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三年六个月。

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9月18日,被告人陈某宝注册漳州众晟鞋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人洪某全在福建省长泰区武安镇合伙经营拖鞋厂,股份各占50%。陈某宝、洪某全根据客户要求,在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授权许可的情况下,在其生产的拖鞋上使用与阿迪达斯、耐克、CUCCI、暇步士、鳄鱼等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期间,由陈某宝负责销售并与客户对接;洪某全负责原材料采购等。陈某宝根据客户要求制作《生产指令单》,工厂工人依据《生产指令单》进行生产。

2021年8月25日,公安机关在漳州众晟鞋业有限公司厂房内扣押假冒注册商标的阿迪达斯、耐克、香奈儿等产品的拖鞋37987双、《生产指令单》及拖鞋吊牌和拖鞋包装袋等物品。公安机关经对现场扣押的《生产指令单》进行整理统计,扣除无明显商标、未生产、未注册成功商标(案发时)等,现查明已销售假冒暇步士(HushPuppies)、耐克(Nike)等各种注册商标的拖鞋合计781466双。扣押在案的拖鞋以15元/双计算,非法经营数额达569805元;已销售的以每双10元/双计算,非法经营数额达7814660元。综上,陈毓宝、洪建全生产假冒注册商标的拖鞋共计819453双,非法经营数额共计8384465元。

另查明,已销售的拖鞋净利润约0.5元/双,本案非法获利计算为781466双*0.5元/双=390733元。2021年8月25日,洪某全自动向平和县公安局投案。2021年9月6日,陈某宝自动向平和县公安局投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宝、洪某全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授权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共计8384465元,情节特别严重,二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故依法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宝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二、被告人洪某全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三、追缴被告人陈某宝、洪某全违法所得人民币39.0733万元,上缴国库。四、扣押在案的假冒阿迪达斯、耐克、香奈儿等商标的拖鞋合计37987双等物品,予以没收。

来源:福建日报

飞飞

飞飞

人早晚都要处理自己的生活经验,需要说点实话,遇到跟经验相通的东西,那种震动自然就会替你分辨好坏是非。很久以后才明白,人需要、也只能活在自己的历史中。

旧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到期,你需要了解的法律问题有哪些
北京市律师管理平台,北京市律师管理平台上的信息录入
工程施工合同范本,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简易版
品牌维权,投诉品牌侵权
医疗纠纷赔偿,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共有几章几条
合同违约责任,关于合同违约责任认知,常见的四个误区有哪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