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读:最新民法典中关于“离婚冷静期”的新规定
法律来源:
《民法典(草案)》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间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法律分析:
一、离婚冷静期的产生依据
“离婚冷静期”设立的目的之一,是为了解决离婚率逐年增加的问题。早在韩国、德国等国家都有着相类似的冷静期的规定。而离婚审查制度在我国由来已久,在1994年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中就曾规定申请协议离婚必须经历一个月的审查期,审查期间主要是民政部门负责审查夫妻双方是否符合离婚的条件,审查期的规定与现阶段所提出的婚姻冷静期制度相类似,不同的是审查期是民政部门主导审查,而冷静期则是夫妻双方自由意思主导。在2003年《婚姻登记条例》取消了离婚审查制度,冷静期制度也有相似的法律规定。例如,《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这里所说的“调解”,其实也是起到的让双方冷静下来思考婚姻问题的作用。
二、离婚冷静期的适用条件
由《民法典(草案)》第一千零七十七条的规定中显示冷静期适用的办理机构为婚姻登记机关,那么离婚冷静期的适用情况就仅限于夫妻双方自主自愿协议离婚的情形,而对于诉讼离婚则不适用离婚冷静期制度,考虑到对于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情形离婚的,在司法实践中一般采用诉讼离婚,因此我们可以理解为对于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情形离婚的,不适用。
三、离婚冷静期的后续处理
(一)夫妻一方反悔
根据法条规定三十日内若有一方反悔申请撤销则离婚登记则被撤销,夫妻关系继续合法有效,那么如果夫妻当中另一方坚持离婚,则只能通过继续与对方协商离婚或者走诉讼离婚的途径来解除婚姻关系。
(二)夫妻双方均反悔
当双方均反悔则需要通知婚姻登记机关撤销离婚登记。这种情况应该是立法者所期望达到的法律作用,通过冷静期的思考使夫妻双方谨慎对待婚姻,不仅仅维系了夫妻关系,并且更好地处理了这些民事关系和衍生的权利纠纷。在促进夫妻双方关系维护家庭稳定的同时,也达到了降低离婚率的目的。
(三)夫妻双方均不反悔
就当前的规定来看,若夫妻双方决意要断绝双方夫妻关系,在离婚冷静期三十天结束后双方并不需要进行其他的法律行为,即三十天后双方离婚登记自动生效,产生双方夫妻关系自动终止的法律效果。
四、冷静期制度的在司法实践中的优势
(一)制定冷静期制度与当前的司法实践目标相符
根据我国司法实践,当事人一方向法院申请诉讼离婚时,若有一方不同意离婚的,法官一般会判决不予离婚。也就是说一审判决离婚的概率非常低,若想通过诉讼离婚大概率要经过二审。因此,从时间成本角度考虑,登记离婚中设置冷静期所产生的时间成本,并不必然导致当事人双方选择诉讼离婚。因此很多人认为的冷静期制度增加诉讼成本与时间成本其实并未真正发生。当前我国有多个法院开始在诉讼程序中探索离婚冷静期并取得了非常好的效果。据统计,目前已有上海、四川、河南等八个省在基层法院试点离婚冷静期,效果显著。其中,河南省在试点期间挽回了2.2余万个家庭。四川安岳县在试点的5个月间,发出的20余份“冷静书”中已有10多份到期,到期后未再次提出的离婚的概率达90%。从这分数据统计来看,离婚冷静期的出现并没有使离婚诉讼案件增加,同时也符合国家对于婚姻关系重视程度的立法趋势。
(二)冷静期制度与维护未成年子女权益相结合
上一节提到当前大多数的离婚都是情绪上的一时冲动,这种决定充满着草率与任性,当一个人的任性对自己不负责时他又怎么能再任性离婚的时候考虑到孩子的需求呢,这就涉及到了关于未成年人抚养的相关问题。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登记离婚的当事人应当对子女作出妥善安排。未成年的身心健康是我国立法过程中非常重视的一个问题,但由于我国法律未对登记离婚作限制,就极其容易导致未成年子女的成长问题被忽视,也就使第三十一条的落实情况并不理想。轻者单纯的物质保障不足,重者导致其情感缺失缺乏关爱。据统计,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有百分之七八十来自于离异家庭。因此即使夫妻双方在冷静期结束后依然决定离婚,也会有充足的时间考虑好关于未成年子女抚养与成长的相关问题,离婚冷静期制度也是在照顾未成年的身心健康与美好生活的环境,冷静期制度与《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提供了司法实践的保障,体现了我国立法对于未成年权益的重视。
(三)减少冲动离婚,维护家庭关系
在司法实践中,一对夫妻要想申请离婚,只需要双方携带结婚证、离婚协议书到民政局办理即可。婚姻法并未对登记离婚做出更多的条件干预,很多人认为,这是国家法律尊重婚姻自由的体现,这使得程序的过于简便让离婚变得不需要任何成本。但是据统计80后、90后已经成为了离婚的“主力军”,而他们中的大多数都是在一时冲动任性的情况下决定离婚,这种充斥着任性的自由是对自身的不负责也是对夫妻另一方以及整个家庭的不负责。因此在登记离婚程序中设置冷静期,增加离婚时间程序,给夫妻双方冷静下来反思的时间,认真考虑自身的责任以及离婚的后果,正确面对婚姻,从而避免草率离婚,维护家庭关系稳定。
(四)推动社会关系和谐稳定
婚姻关系具有人身属性与社会属性。婚姻与家庭关系的稳定也在影响着我们的国家和社会的和谐稳定。离婚冷静期的设置,可以有效解决婚姻问题稳定家庭关系,有利于维护婚姻关系的稳定,从而才能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五、离婚冷静期制度在司法实践中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
(一)家庭暴力的产生与加剧
虽然依据现在的法律理解来看婚姻冷静期制度只适用于夫妻双方登记离婚的情形,婚姻冷静期的目的也是希望夫妻双方冷静下来仔细思考婚姻问题,但是离婚等待期的时间也可能会使双方产生情绪焦虑,当离婚的愿景达不到自己的期望,这种焦虑可能转换为家庭暴力作为发泄途径。当然单纯一方不愿离婚的决定也有可能导致夫妻双方的矛盾激化,而离婚冷静期规定只需一方反悔就可撤销离婚登记,在此制度实践过程中还可能导致单方面的威胁,使得本该结束的婚姻关系继续存续,使婚姻弱势一方权利等不到保障。
(二)利用婚姻冷静期制度漏洞转移夫妻共同财产
司法在实务过程中中,时常出现夫妻中的一方为转移财产而拖延离婚的情形,那么离婚冷静期制度的出现就为这种拖延产生了法律上的帮助,虽然我国《合同法》对于相关财产转移的情形做出了规定与保障方式,在此情形下可以予以撤销,但是这无疑增加了诉讼的成本与时间,而且转移财产容易,而夫妻中另一方想要追回转移的财产就要付出大量的时间与精力,到最后还有可能完全追不回自己应得的财产,这就不利于夫妻中另一方的财产权利的保障。因此离婚冷静期一旦被人利用就会偏离制度订立的初衷,被人利用成为夫妻一方损害另一方财产权利的工具。
六、离婚冷静期配套制度完善设想
冷静期的设置仅仅在《民法典(草案)》第一千零七十七条中进行了规定,其他并无相关法条与配套制度的规定,因此对于其自身以及配套制度的完善还有待进一步发掘。
离婚冷静期从当前法条规定上来看是一种对离婚的消极的防御。为更好地发挥冷静期制度的效果,应当制定配套制度,积极发挥调解制度对于夫妻双方的矛盾处理。冷静期中如果处理不好反而会适得其反,给再多的时间让夫妻双方想清楚夫妻问题,还不如把他们交给专业的调解员进行全方位系统地分析,使消极防御转化为积极防御,缓解夫妻双方之间地矛盾,从而更好地实现冷静期设立的初衷。很多国家的离婚冷静期配套制度相当完善,例如韩国法律规定,法院可以依据情况给予离婚夫妻双方心理或专业方面的咨询。再比如美国关于一些心理或者家庭问题的社会互助小组模式,为更加有效地贯彻落实冷静期制度、维护婚姻和谐、家庭稳定提供了全方位的制度保障,相信我国的离婚冷静期制度也会不断完善相关配套制度,更加有效全面地解决司法实践过程中的婚姻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