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驳回原告的起诉,不是原告的世界末日,并不当然代表被告取得了胜利,被告不要高兴地太早。 法院驳回原告的起诉究其原因,主要在于以下几点。
第一、原告主体不对,换原告起诉。
这种情况常见于公司正在筹备成立中,法定代表人没法以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作协议,只能以个人名义签订合作协议。现实中事务纷繁复杂,合作协议履行难免出现问题,这时候如果要确定起诉的话,一定要确定好究竟哪个主体来当原告,是选择公司还是选择法定代表人个人做原告。现实中,一些人容易选错当事人作为原告去提起诉讼,造成的结果就是法院驳回原告的起诉。这种情况下,诉讼费是全部退还给原告的,被告不要太得意,不要以为自己已经胜诉,因为对方当事人不久之后就会换个主体来起诉。
第二、被告主体不对,换被告起诉。
理想很丰满,现实很骨感。中国法律条款一大箩筐,民间却是另外一个天地例如买卖合同中卖方在不知道买方的个人信息也没有签订合同的情况下就把货交付了,等到要钱时那叫一个难,找谁要都不知道,这种情况只好把经手人逐个去起诉以便揪出真正的买家。
第三、超过法定期限提起诉讼,这个没办法。
在此举一例说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股东对执行追加裁定不服的可以提执行异议之诉,如果股东过了期限提异议之诉(有些是故意为之,因为诉讼费是按标的算的),立案庭又同意立案的,法院仍旧会裁定驳回起诉。即使原告上诉,也改变不了最终结果。
第四、重复起诉,违背“一事不二理”原则的,这个没办法。
这种情况下,仍旧是立案庭已经正式立案,审判庭依照法律对于重复起诉的规定裁定驳回起诉。即使原告上诉,也改变不了最终结果。
综上所述可以看出,有些情形明知道第一次甚至第二次起诉的被告主体不对还是要起诉真的是不得已而为之,原告通过一步步的起诉去寻找真正地被告,待到那一天法院终于开始审查原告的诉讼请求进入实体审理了,由此可见,民生多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