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6日,湖南省祁阳市因上访期间收劝返干部路费而被判寻衅滋事的村民刘美志,再审被当庭改判无罪,庭上不仅辩方为其做了无罪辩护,而且公诉方亦以“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理由发表无罪的公诉意见,这起备受瞩目的上访者“寻衅案”以无罪告终。
控辩双方在再审期间均持无罪立场,结合最终的庭审结果,法检两家对于本案再审前后的态度都有重大逆转。在本案再审过程中,最高法公开发布的一份有关“寻衅滋事行为的刑事规制”课题调研报告一度引发舆论热议,刘美志案辩方在再审发表辩护意见时也曾明确引述相关调研报告观点,指“寻衅滋事罪近年来有被泛化适用的倾向”。
个案的罪与非罪,理论上当然无法与一份新近发布的调研报告形成某种因果,但作为个案的再审无罪结果,与司法机关调研报告“审慎处理因信访、上访而引发的寻衅滋事案件”的明确建议,却可进而视作一种难能可贵且不失鲜明的态度。
法官当庭宣判无罪的同时,还告知当事人“可针对此前的错误判决申请国家赔偿”,这是《国家赔偿法》赋予公民的合法权益,而与此同时,对“此前的错误判决”进行必要复盘、梳理及问责,也有助于司法制度的完善,尽最大可能避免同类案件反复出现的后果。
再审无罪后回看,本案在前期办理过程中的诸多细节与调研报告所指寻衅滋事罪“因边界不清导致容易被泛化适用”的问题颇多呼应。原审法院判决曾认定,上访者在劝返过程中,向劝返方“索要”往返路费及开支,“否则待在北京信访不回去”,进而因此引出本案所涉“强拿硬要”型寻衅滋事的指控。
国家信访局12303信访投诉受理查询服务热线给刘美志手机发来的信息显示,2022年7月26日,国家信访局将其信访事项登记转交。查询链接内容显示,经多级转交,7月28日,祁阳市梅溪镇政府开始办理刘美志的举报,次日,祁阳市公安局对刘美志行政拘留十五日。8月10日,刘美志被祁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祁阳市检察院8月24日批捕刘美志。9月26日,梅溪镇上传《关于刘美志事项的处理意见书》,确认刘美志反映的部分问题属实。10月21日,祁阳市法院判处刘美志有期徒刑七个月。当地一边办理国家信访局交办事项,一边以司法手段处理上访者。
毋庸讳言,寻衅滋事罪之所以会被某些地方政府作为处置信访问题的利器,是因为寻衅罪名本身备受诟病的“边界不清”问题,加之地方政府对司法流程、判断事实上的某种影响。信访是国家法律明确赋予公民的正当权利,而在近年来媒体的公开报道中,“信访、上访”却成为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等案件的常见原因,这种粗放、粗暴的地方治理思路客观上破坏了公众对于国家法治的信仰和体验。
最高法相关调研报告对“因信访、上访而引发的寻衅滋事案件”有非常明确的“审慎处理”态度,此番刘美志再审无罪判例所体现出的司法意旨也与之形成鲜明呼应,而司法判断的制度价值,不仅在于指向个案的是非对错,更要能通过尽可能明确的司法态度,对行政执法乃至地方治理进行必要的法治指引。
上访者“寻衅案”再审无罪,司法审慎的态度和共识应当得到加倍的珍惜和呵护。按照最高法调研报告“加大对寻衅滋事犯罪案件的审判指导,以司法文件或典型案例的形式,指引地方法院准确适用法律”的思路,刘美志案也颇有进行深入挖掘、分析的价值,以起到更多超出个案意义的示范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