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百一十条的规定如下: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本条是关于《民法典》第709条承租人义务的延伸规定。
关于本条,有以下几点值得注意:
一、本条规定讲的是承租人对于租赁物的“合理损耗”不承担赔偿责任,之所以作此规定,是因为在承租人支付的租金中,包含了租赁物合理损耗的价值。
二、合理损耗包括按照约定方法使用租赁物造成的损耗,或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造成的损耗,即依法使用租赁物所造成的损耗,关于何为“依法使用租赁物”,详见第709条的解析。
三、如果超出前述规定的使用方式所产生的损耗,则为不合理损耗,不合理损耗的赔偿问题,我们将在下一条,即第711条解析。
作者:李英律师,广东东方昆仑(东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