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西安未央法院审理了一起确认合同有效纠纷案件,庭审中被告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均无异议,但法院最终裁定驳回原告起诉。这是怎么回事呢?
李某经营门业生意,王某长期从事装修工作。2016年至2021年,李某多次向王某供应装修所需货物。经双方核对,王某拖欠李某40余万元,因王某无力支付,遂找到朋友刘某。经协商,三方均同意将刘某的房屋通过以房抵债的方式,偿还王某拖欠的货款。在三方共同签订《和解协议》后,刘某将房屋钥匙交于李某。现李某诉至法院,请求确认三方之间的《和解协议》有效。
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有权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通过司法程序来解决民事纠纷。本案原告起诉的目的是请求法院确认《和解协议》有效,确认自己就涉案房屋享有权利,但提起确认之诉必须具有需要诉讼救济或保护的法律利益(即诉的利益),只有当原告的权利或法律地位现实处于不安或者纠纷不确定的状态时,原告才具有确认之诉的利益,法院才应作出实体判决。但本案中,二被告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均表示认可,当事人就《和解协议》效力问题并未产生法律纷争,故不具有法院对该诉讼请求作出裁判的必要性和实效性。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具备诉的利益,也丧失了法院对案件实体问题作出裁判的前提要件。最终,依法裁定驳回原告起诉。双方均未上诉。
【法官说法】
诉是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请求法院就特定法律或权利主张进行裁判的诉讼行为。根据诉的性质和内容可以分为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和形成之诉。
确认之诉是指当事人请求法院确认其主张的法律关系或权利关系存在或不存在的诉,有积极确认之诉和消极确认之诉之分。本案中,原告请求确认三方《和解协议》有效为积极确认之诉。
诉的利益指法院通过诉讼程序作出裁判的必要性和实效性,是否具有诉的利益是确认之诉最重要的一项判断。必要性是指法院有无必要通过判决来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实效性是指通过判决能否使纠纷获得实质性解决。具体言之,只有当原告的权利或法律地位现实处于不安之状态,通过对该诉讼标的的权利或法律关系存在与否作出判决,是消除这种不安的有效且适当的方法时,原告才具有诉的利益。
作者:石校飞
编辑:王晨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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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编: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