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订金、押金、保证金
“四金”让人傻傻分不清
新同学学习知识
老同学巩固知识
01
定金
签合同时,对定金
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约定
同时应约定
定金的数额和交付期限
而数额一般由当事人双方约定
但法律规定最高不得超过
主合同标的额的20%
注:《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02
订金
严格讲订金并非法律概念
交付的订金视为预付款
在交易成功时
订金充当货款
在交易失败时
订金应全额返还
03
押金
债务人不履行合同的债务时
债权人可从押金中优先受偿
给付押金的一方当事人
不履行合同义务的
无权收回押金
而接受押金的一方当事人
不履行合同义务的
不承担双倍返还押金的义务
04
保证金
保证金留存或提存的
时间和数额没有限制
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约定
在合同履行前、合同履行过程中皆可
一般情形下
没有特别约定时
订金、押金或者保证金
都不是定金
没有双罚性质
建议大家在经济生活中
根据自己的需要
合理的选择使用“四金”
慎重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