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先生因与工作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劳动仲裁委认为张先生所申请事项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遂裁决驳回了其仲裁请求。
因对裁决结果不服,张先生提起行政诉讼,将劳动仲裁委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裁决书。近期,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张先生所诉事项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最终裁定不予立案。
张先生表示,因与单位就劳动合同履行发生争议,其向劳动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请求确认其与单位间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单位支付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及医疗费等。劳动仲裁委认为,张先生未就其与单位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故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鉴于其仲裁请求需建立在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基础上,因此张先生要求支付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及医疗费的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遂裁决驳回了张先生的全部仲裁请求。
张先生认为,劳动仲裁委以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为由,裁决驳回其仲裁请求,存在严重错误判断,违反法律规定,故以行政不作为为由,将劳动仲裁委诉至法院,请求判决撤销劳动仲裁委作出的裁决书,并判令劳动仲裁委重新判定其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法院经审查认为,劳动仲裁委并非国家行政机关。张先生向劳动仲裁委提出申请,请求确认其与用人单位间存在劳动关系,劳动仲裁委作出裁决书。上述行为系劳动仲裁委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的仲裁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据此,法院最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对张先生的起诉裁定不予立案。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冯芸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