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法院离婚数据统计,我国的离婚率已经连续15年上升,在离婚率居高不下的的今天,有哪些关于婚姻的基本法律常识你需要掌握?
一、事实婚姻
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颁布以后,我国《婚姻法》不再承认事实婚姻。1994年2月1日之前,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例如:已经举办过婚礼、已经以夫妻名义同居、已经共同生育了孩子或者有其他证据予以证明双方具有婚姻关系,可以按照事实婚姻来处理。如果能够被认定为事实婚姻,在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可以作为配偶继承其财产;诉讼离婚时,法院会依据婚姻关系的裁判规则来分割双方共同财产,除非法律有特殊规定或者双方有特殊约定,其余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所有财产,都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平分;法院在最终判决中,也会直接裁判解除双方婚姻关系。
二、同居关系
1994年2月1日之后,双方符合结婚实质性要件,而没有办理婚姻登记的,双方属于同居关系。同居关系虽然也符合结婚的实质,但是双方当事人不能像事实婚姻一样直接向法院起诉离婚,应当先补办结婚证再起诉离婚,补办结婚证后,双方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法院会依据实质婚姻存在的期限分割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在最终判决书中判决解除双方婚姻关系。但是如果双方没有补办结婚登记,法院会判决解除双方同居关系。同居关系中如果双方经济混同程度较低,都比较独立,即使是在同居期间购买的大件财产,如:房屋,也不会按照共同共有来处理,会按照各自做的贡献来分割。另外,如果同居关系的一方去世,按照法律规定,另一方没有继承其财产的权利,但是同居关系中出生的子女有继承的权利。
在同居关系中有一种特殊的同居,即其中一方已经有配偶,但是仍旧和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也就是法律中所说的“有配偶与他人同居”,此种法律关系触犯了刑法的重婚罪,如果有配偶一方的配偶起诉,同居关系的双方都会接受刑法处罚。
三、无效婚姻
无效婚姻有以下四种情况:1.重婚。是指已经存在事实婚姻关系、登记婚姻关系后,又与她人以建立婚姻关系的情况,在后的婚姻关系无效。2.双方是直系血亲,即父母子女间,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间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即:(1)同源于父母的兄弟姊妹(包括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姊妹)。(2)叔、伯、姑、舅、姨。3.患有不宜结婚的疾病婚后仍未治愈的。4.男不到二十二周岁,女不到二十周岁的。无效婚姻自始无效,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婚姻无效后,当事人再结婚的不按照再婚来处理,也被视为初婚。
四、可撤销婚姻
如果一方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受胁迫方可以提出撤销婚姻,但是需要在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应当在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否则该婚姻就生效,不得再撤销。婚姻撤销后,双方在同居期间共同财产的处理同无效婚姻一致。婚姻撤销后当事人再结婚的,视为初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