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2013,刑附民为什么不支持死亡赔偿

宋律疏议 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

刑附民案件不支持死亡赔偿金的法律探讨

导言:随着民法典生效,死亡赔偿金适用已有了明确依据。《民法典》第1179条明确规定“侵害他人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再争论死亡赔偿金是精神损害还是物质损害赔偿似乎已经没有意义,但是我国刑事案件中对于被害人的死亡赔偿金在司法判例中极少支持。目前刑事司法实务中仅对于交通肇事罪造成当事人死亡的死亡赔偿金支持,而对其他的刑事案件提起的刑附民死亡赔偿金不予支持。民法典施行是否会改变这一状况,目前看到效果并不乐观,同命同价在同案中有出台司法解释支持,而同命在刑案、民案中对侵权赔偿不同对待亟需改变。

刑附民案件不支持死亡赔偿金的法律探讨

01、死亡赔偿金的刑法渊源

《刑法》条文对赔偿的规定并不明确,出台的司法解释又将死亡赔偿归类为精神损害抚慰金,阻断了对刑事案件被害人亲属对死亡赔偿金法律诉求的实现,方便了案件执行,实际的效果却是与人民群众朴素的正义感是相违背。

意外、过失的民事案件侵权人能给到受害人侵权赔偿,而犯罪分子却能免除民事赔偿的部分,不可否认地降低了司法公信力。

我国《刑法》36条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刑事诉讼法》第101条“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1)法释1号“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

《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7号第九条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一)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二)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三)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

刑附民案件不支持死亡赔偿金的法律探讨

《刑法》规定的是“经济损失”,《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是“物质损失”,从字面上都是需要对被害人进行赔偿。

关键的问题在“死亡赔偿金”是否属于“经济损失”或“物质损失”产生了差异。有人认为死亡赔偿金是对被害人受到生命伤害后的经济、物质损失补偿,但也有人认为死亡赔偿金是对被害人亲属的精神抚慰。不同人有不同的理解,过去的司法实践就出现了同样有被害人死亡的刑事案件,有的支持赔偿,有的不支持,出现截然不同的裁判结果。

02、关闭死亡赔偿金大门的理由

为了统一司法裁判的尺度,最高院出台司法解释来终止司法裁判冲突,却关上了死亡赔偿金的大门。

刑附民案件不支持死亡赔偿金的法律探讨

最高院的《刑事诉讼法解释》明确规定“刑附民案件起诉精神损失,不予受理”,将诉讼程序大门向被害人亲属关闭。通过《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则是将死亡赔偿金定义为精神损害抚慰金,排除在刑法及刑诉法规定的“经济损失”“物质损失”之外,进一步将实体大门关闭。

2011年3月曾有人大代表针对最高院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两部司法解释提出修改建议,最高院回复了以下几点理由:

首先,是《刑法》、《刑事诉讼法》条文中“经济损失”“物质损失”仅指物质财产赔偿,不包括精神损害;

其次,刑事被告人大多无力赔偿,即使判了高额赔偿也不能得到执行,影响裁判权威,常引发其他问题;

再者,被害方“要价”太高,会导致被告人及亲属索性不赔,导致被害方无任何赔偿,不利维护被害方权益与社会关系修复;

最后,立足实际,考虑国情,着眼裁判的实际效果。

03、对最高院司法解释的质疑

最高院的上述理由受到国内学者大量质疑,主要集中在:狭义并限定解释了法律文字;混淆了裁判与执行的区别;虚设了后果使法院失去居中公正公裁判;考虑裁判执行效果,忽略对司法公信力的伤害。

刑附民不支持死亡赔偿金,法理依据并不充分,只考虑执行不到位的效果,却忽视了公信力的伤害。

同样是生命伤害,在民事诉讼中法院支持死亡赔偿金判决,而在刑事案件中受到更有主观恶性的犯罪伤害却不能得到司法救济渠道,民事赔偿只寄望在与被告人和解。这是不符合我国刑法惩罚犯罪的精神,更不符合新颁布《民法典》第1179条的规定。

刑附民的诉讼程序更不是不适用刑案死亡赔偿的挡箭牌。

从诉讼程序来看,刑事诉讼中增加附带民事诉讼程序,是为了提高刑事案件的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更及时保护因犯罪而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也为了避免民、刑分开裁判造成结果冲突。诉讼程序的区分并不能也不应剥夺被害人实体权利—--赔偿请求权,这是不符合我国刑事诉讼法立法目的。

从法律适用来看,刑事犯罪责任由刑法规定,民事责任由民事法律规定。刑案犯罪人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对犯罪行为承担的民事责任适用民事侵权责任,适用《民法典》没问题。犯罪嫌疑人承担了刑事责任,并不能降低、免除其犯罪行为造成的民事侵权责任。承担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并不是二选一的关系,刑事惩罚也不能涵盖民事责任。

刑事责任是对犯罪行为造成“社会秩序”“公共安全”“生命权”等破坏后受到的惩罚,由国家公权力予以追究,惩罚的方式包括自由权、政治权,甚至生命权的剥夺。

民事责任是犯罪行为对被害人造成生命伤害,由犯罪人对被害人及近亲属承揽民事责任。这是被害人及近亲属追究犯罪人责任的权力,不能也不应因承担刑事责任而吸收。对犯罪分子依照《民法典》承担死亡赔偿金符合法律,也符合法理。

作为最高院司法解释规定的唯一例外,对于交通肇事罪的死亡赔偿金是给予支持的。究其原因是一般的交通案件都有保险,而交通强制保险是机动车辆必须投保的。以是否有赔偿金的来源作为是否适用法律的依据,这如何能让人信服呢?

刑附民案件不支持死亡赔偿金的法律探讨

04、民法典对最高院司法解释的影响

《民法典》生效后,最高院对一些司法解释进行了修订,包括上述的《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7号。

刑附民案件不支持死亡赔偿金的法律探讨

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1〕3号,删除了原法释(2001)7号的第九条规定“死亡赔偿金包含在精神损害抚慰金”。

这个变化是将死亡赔偿金不再列为精神损害抚慰金,那么是否是《刑法》《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经济损失”“物质损失”了呢?各级法院是否可以在刑附事案件中予以直接适用?并不是的,要在司法实践中得到完全应用,还有许多坎要跨越。

据作者不完全统计,自2001年最高院出台过精神赔偿金的司法解释以来,近20年间北京、河南、重庆、四川、江苏、甘肃、山东等省高院也出台相关“高院意见”,将死亡赔偿金归类于精神损害赔偿,给到下级法院审判参考意见。

根据“高院意见”形成的审判案例以及法官形成的惯性审判思维,在“高院意见”废止前,刑附民死亡赔偿金得到裁判支持还会是低概率事件。

附: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的通知

苏高法电[2013]927号

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各基层人民、本院各部门:

根据第六次全国刑事审判工作会议精神和全省刑事审判工作会议要求,对于“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是否纳入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以判决、裁定方式结案的只能支持赔偿“物质损失”,原则上不得将“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纳入赔偿范围。

二、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应加强调解工作,对于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就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和解协议的,在不违反合法、自愿原则的前提下,赔偿范围和数额可以不受限制,“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可纳入赔偿范围。调解不成,必须通过判决、裁定结案的,赔偿数额应以犯罪行为直接造成的物质损失为依据,适当考虑被告人实际赔偿能力,原则上不应将“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纳入判赔范围。

三、刑事案件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按照上述原则作出判决。

四、对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以撤回起诉方式表达对被告人判处《民法典》第1179条明确规定“侵害他人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我国刑事案件中对于被害人的死亡赔偿金在司法判例中极少支持。民法典施行是否会改变这一状况,目前看到效果并不乐观,在刑案、民案中对侵权赔偿不同对待亟需改变。重刑要求的,要做好法律释明工作,告之其是否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不影响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作出裁判。

五、各级人民法院要继续加强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将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层报省法院刑一庭。

特此通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3年12月26日

05、新刑诉法解释却未作修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192条对《刑诉法》101条“物质损失”范围的释义是“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对于这个“等”如何理解,是否包括死亡赔偿金,却未明确。

在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情况下,最高院对刑诉法的解释是2021年3月1日生效,对此问题的未作改变,不是最高院的疏忽而是有意的回避,将的主动权交由个案法官来裁判。殊不知,有以往的判例与生效中“高院通知”在,有多少法官会直接适用民法典条款对刑附民案件作出判决?

民法典作为我国的基本法律,其位阶、效力都在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之上,但是刑附民的判决却不适用是对法律公信力极大的伤害。

06、犯罪嫌疑人没有履行能力,如何对被害人亲属救济?

作为最高院不支持判决承担死亡赔偿金的理由之一,就是犯罪人一般没有履行能力,这应如何处理?我国司法部门一直在实践中探索。

最高人民法院一直在推动“完善刑事被害人救助办法”,将“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对因受犯罪侵害而陷入生活困境的受害群众,实行国家救助”写入《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2009-2013)》。

最高人民检察院在2008年也曾完成了《关于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的调研报告》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法(建议稿)》。不过,受限于经费来源等各种因素,并没在司法实践中普遍展开,还在部分地区进行试点。

国家对刑事案件被害人及近亲属进行补偿,也是符合国际司法惯例。在国家进行补偿后,向被告人进行追偿而不是不作生效判决,却变相免除了犯罪分子的民事赔偿责任。

刑附民案件不支持死亡赔偿金的法律探讨

07、结语

综上,对于刑事案件中的被害人死亡赔偿金属于民事责任赔偿范围是没有争议的,适用《民法典》中人身伤害侵权责任的赔偿条文符合法理。由于刑法部门法律条文不明确,基于各种非法律因素的考虑,最高院司法解释已与《民法典》规定形成法律冲突。低位阶的司法解释与上位法冲突,也不应出现法律适用障碍。

为了让被害人及近亲属能在刑事案件感受公平正义及损害赔偿,犯罪人不能因为刑事追责而逃避民事责任的承担,最高院亟需完全修正最高院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并废止各省高院出台的“高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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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飞

飞飞

人早晚都要处理自己的生活经验,需要说点实话,遇到跟经验相通的东西,那种震动自然就会替你分辨好坏是非。很久以后才明白,人需要、也只能活在自己的历史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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