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北武汉硚口区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引发关注。顾客程某在胡某经营的灌香肠店购买香肠后,以购买的手工制作香肠外包装上未标注生产日期、产品生产代号、生产许可证编号,属于“三无产品”为由,要求支付10倍商品价款赔偿金。
顾客程某先向工商部门投诉,又向武汉市硚口区法院起诉,以消费者权益受损为由要求退还货款7340元并支付惩罚性赔偿金73400元,但一审和二审法院均驳回了程某的诉讼请求。法院如此判决的依据和理由是什么?
顾客一次买180斤手工香肠
以“三无产品”为由索要10倍赔偿
2021年12月11日,顾客程某来到位于武汉硚口区一家手工香肠店,花240元买了一份6斤礼盒装的灌香肠,专门叮嘱要真空包装。第二天,程某又来到店里,买了30盒灌香肠,共180斤,总价7100元。
但两天后,程某再次来到店里称,真空包装的香肠没有贴生产许可证号,属于“三无”产品,要求2万元赔偿,店主对此予以拒绝。
店主称,当时程某还拿着手机全程摄像,当月15日,程某向工商部门投诉,未获支持。2022年6月,程某又到武汉市硚口区法院进行起诉,以消费者权益受损为由,要求退还货款7340元并支付惩罚性赔偿金73400元。
市场监管部门:商家属于合法经营
法院认定香肠仅存在标签上的瑕疵
针对程某的投诉,硚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曾给出调查报告认为,“香肠现场制售未纳入食品小作坊禁止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当事人办理了食品经营许可证,说明当事人已经尽到合法经营的义务” 。据此,该店的经营行为属于合法经营,不予立案。
承办法官、硚口区法院民一庭副庭长李晓丹介绍,实际上国家对现场制售的手工加工的食品,没有强制性规定必须跟预包装食品一样的规范。一般来说,家庭式的作坊在包装上比较简单,但是没有达到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需要10倍赔偿的条件。
法院还认为,程某购买的产品为手工制作香肠,属于冬季节令性食品,该香肠为被告现制现售,并不适用预包装食品的标签规定,目前国家对现制现售食品并无相应强制性规定。
此外,现场制售的香肠不属于食品生产环节,无需申请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书,故涉案产品不存在生产代号和许可证编号。程某明知香肠的生产日期,也无证据证明香肠存在实质上的食品安全问题。该店按程某要求对购买的香肠进行简易包装,购买的香肠仅存在标签上的瑕疵。
律师:惩罚性赔偿请求权
有行使门槛,不能滥用
北京市地石律师事务所律师窦冬辰表示,惩罚性赔偿有别于一般的损害赔偿,其对行为人具有惩罚性,即除了弥补受害人的实际损失外,还要给予受害人额外的金钱赔偿,但无论惩罚性赔偿还是一般的损害赔偿,其适用的前提都是有损害的事实。“从本案的实际情况来看,因为程先生没有受到任何形式的损害,所以其诉讼请求难以得到支持。”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表示,惩罚性赔偿请求权作为消费者依法享有的法定权利,有一定的行使门槛。
“既要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又不能打击个体工商户的市场活力和积极性。”李晓丹表示,相关商户要充分认清散装食品销售的法律风险,规范使用食品外包装,全面履行商品属性的告知义务,减少类似纠纷产生。作为消费者,也不能滥用惩罚性赔偿。
转自:央视新闻微信公众号综合中央广电总台中国之声
来源: 安徽交通广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