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是一年一度的三八“女王节”,被各大电商促销轰炸的你剁手了吗?在大家都把这个节日当成是促销大节的时候,我们更关注的当然还是女性的权益。
今天的特备干货,来聊聊女性职场维权攻略。在遇到下面的情况时,作为职场女性的我们,应该怎么去应对?
三八妇女节,别家公司老板体恤女员工给她们放假休息,丽丽所在的公司却要求上班。按照法律规定,妇女有权放假半天,如今却要上班,这是否属于加班,丽丽能否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费?
我也想!可惜很遗憾!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部分公民放假有关工资问题的函》的答复,关于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期间,用人单位安排职工工作,如何计发职工工资报酬问题,按照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270号)中关于妇女节、青年节等部分公民放假的规定:
在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期间,对参加社会或单位组织庆祝活动和照常工作的职工,单位应支付工资报酬,但不支付加班工资。如果该节日恰逢星期六、星期日,单位安排职工加班工作,则应当依法支付休息日的加班工资。所以, 三八节咱们还是愉快上班吧!
2、用人单位招男不招女是否合法?
大学毕业生小花去一外企公司面试一文职岗位时却遭遇面试官的拒绝,理由是该岗位需要经常出差,只想招男生而不招女生。该用人单位的行为对吗?
这种行为涉嫌对女性就业歧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三条第1款规定: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就业促进法》第27条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用人单位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用人单位规定工作三年内不准生孩子?
“你们女生三年内不要生孩子,否则一律革职!”高女士在一家广告公司工作。入职后第一次开会,老板就当面要求女职工在劳动合同签上该条款。
上述行为已构成违法!
生育是公民的权利和自由!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三条第2款以及《就业促进法》第二十七条第3款的规定: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即使劳动合同中有类似约定,亦属无效,女职工结婚生子不违反劳动合同约定。
4、单位内部人员不得互相谈恋爱、结婚除非一方离职?
美美在入职某单位后和一名男同事开始交往,但因为单位规定“内部人员不得互相谈恋爱、结婚,除非一方离职”,两人迟迟未能结婚。美美也在和男友商量着“谁来跳槽”的计划。
谁也无法阻止真爱!
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有法定条件的,《劳动合同法》规定了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六种情形,其中没有关于因结婚可以辞退劳动者的规定。
5、用人单位能否辞退孕妇?
小丽在怀孕后,因身体缘故经常请假,无法及时完成工作。单位对此产生诸多不满,那么单位能否以此为由将小丽辞退?
“三期”期间不得辞退!
依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等情形,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
若用人单位违法辞退怀孕女职工,女职工可要求用人单位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支付赔偿金。如用人单位收回辞退决定,女职工也认可的,可以不赔偿。
当然,“三期”女职工享有的保护是有限的。当女职工出现以下情况,用人单位也是有权予以辞退: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六)有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之行为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入职时隐瞒怀孕,公司能否以此为由解雇?
佩琪在办理入职手续时意外发现自己怀孕了,担心单位因其怀孕而不录用,便一直向单位隐瞒。最后单位还是发现了佩琪怀孕,那么单位能否以佩琪在入职时隐瞒怀孕一事而解雇劳动关系?
不能!
婚姻状况属于个人信息,在不影响员工之履职行为的情况下,未如实披露婚姻状况并不构成对用人单位的欺诈。
用人单位的行为实际上限制了怀孕妇女获得平等就业的权利,这既违背社会公序良俗,也是对怀孕妇女的歧视。
7、因怀孕未能履行工作职责,用人单位能否以此为由减薪?
李小姐在一家服装公司担任财务会计,2018年年底刚生完二胎,休完孕假后回到岗位。领导表示其未履行岗位职责,要求降低其工资。李小姐为此苦恼。
“三期”期间不得恶意降薪!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以及《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
如有公司企业以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为由恶意降薪,女职工有权要求公司将应降低工资部分予以补回。
8、因产检频繁请假,单位能否按病假处理?
何小姐是商场的销售员,每个月只有两天假。怀孕后,何小姐需经常请假到医院进行产前检查。领导认为,何小姐是利用工作时间进行产检,要按照病假处理,故将何小姐产检当天的工资按照病假工资发放。
产检算工时,不能扣工资!
依照《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六条第三款规定,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以及《<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也对此予以表示:“女职工产前检查应按出勤对待,不能按病假、事假、旷工处理。”所以,用人单位将何小姐的产检时间视为病假,按病假标准发放工资的行为是违法的。
9、员工怀孕,单位不肯续签合同
黄女士于2018年年底怀孕了。同时她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即将到期,公司却不愿与黄女士续签劳动合同。公司能否解除合同?
“三期”期间劳动合同自动续延。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因此,当女职工进入孕期后,即使劳动合同期满也应当续延至哺乳期结束之后才能终止,用人单位必须做的是“续延”而非“续签”。
10、流产了能否享有产假待遇?
杨女士结婚后意外怀孕,被诊断为宫外孕,不得已在未满2个月进行了人工流产手术。术后,医生嘱咐吴女士休息半个月。杨女士便向公司申请半个月的产假。而公司认为杨女士属于自行终止妊娠,不应享受产假待遇,只同意按照病假工资标准支付杨女士这半个月的工资。
流产也能享受产假待遇!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七条,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
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对于孕期流产的女职工,也享有相应的产假期间,在该期间内,工资应当照常发放。
说到性别歧视,每个女生都有一部求职血泪史。社会对女性一直都够苛刻。照顾家庭周到的,有人会说她事业不求上进;事业心重的,会被议论太好强、不顾家;两者兼得的,会被说野心太大;两者都不得的,就更加一无是处了。
作为女性,我们没办法阻止职场性别歧视的行为,也没法保证公司不会因为各种问题而伤害自己的合法利益。我们可以做的只能是在熟知相关法律,在遇到问题的时候,知道如何解决,从哪些渠道可以解决。(广州成说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