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第一种构成非法经营罪的高利贷行为:
从2019年10月21日起,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同时符合下列3个条件的高利贷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
1.入刑高利贷的界定:即以超过36%的年利率实施放贷行为,无论是以利率形式,还是以介绍费、咨询费、管理法、逾期罚息、违约金等名义收取资金使用费,或者以事先扣除的方式收取的砍头息,总和费率超过36%,均为高利放贷。
2.放贷的次数和放贷对象的条件:
放贷次数:二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单位和个人)出借资金10次以上。
放贷对象:指向社会公众中可能的借款对象,如果仅向亲友、单位内部人员等特定对象出借资金并不构成;如果放任亲友、单位内部人员向外部人员放贷,也构成本罪。
3.放贷行为须达到“情节严重”的条件,情节严重的维度是指:
(1)个人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2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1000万元以上的;
(2)个人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80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400万元以上的;
(3)个人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5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150人以上的;
(4)造成借款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二.第二种构成非法经营罪的高利贷行为:
虽未达到前述标准,但是达到前述数额、数量标准的80%,且二年内因实施非法放贷行为受到行政处罚二次以上的。
三.第三种构成非法经营罪的高利贷行为:
以超过72%的实际年利率实施非法放贷行为10次以上的。
四.高利贷构成非法经营罪的法律后果:
高利贷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法定刑有两档:基本刑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第二档刑期是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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