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丽江,田女士一家5口春节前,提前一个月预定了春节前往云南昆明、大理、丽江等地的旅行团,费用是17000元左右。旅行社承诺春节不涨价并与田女士签订了相应的合同。
春节期间,田女士一家5口高高兴兴地享受这次旅行,结果中途却被导游带至一卖玉器的店铺中,要求购买价值5万元的玉器,而因为觉得500元也不值,怕上当受骗,拒绝购买,结果导游随后表示票搞错了,将他们赶下车。
因为行李在车上,又人生地不熟不知道身处哪里,田女士先后拨打了当地文旅局以及警方的电话,随后在当地警方的护送下,坐上了旅行社的另一辆车上。
田女士表示,当时车上的人都买了玉器,最贵的花了20多万,一车人一共花了80多万元。而自己发视频的初衷只是希望让导游道歉。
视频发布后,前后两家相关旅行社都曾向其打电话要求删除视频,但是她并没有删除,后视频被人以侵犯名誉权和肖像权投诉删除了。
还表示,涉事旅行社退还了其1万元未完行程费用,在文旅局的协调下已经返还河北,文旅局向其表示会对涉事导游进行处罚,但是自己也明确表态,不需要处罚,只需要导游道歉。
而文旅局表示,涉事导游正在接团,暂时没时间当面道歉。
目前,田女士表示,至今还未收到处理结果。
网友:必须严惩
此事引发网友们的热议,有网友说:“一颗老鼠屎坏了一锅汤,作为云南人都看不下去了,必须严惩这样的蛀虫!”还有网友说:“旅行社应当自觉维护旅行城市的形象,不能恣意妄为,否则不仅是在砸自己的饭碗,也是在砸旅游城市的饭碗!最终只能是害人害己!”
律师:旅行过程中导游将旅客带至指定场所消费是违法行为
对此,头条号认证作者 @安律说法 从法律角度进行解读。
首先、旅行过程中导游将旅客带至指定场所消费本身就是违法行为!
《旅游法》第35条第2款及98条对此有明确的规定,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发生上述情形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30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3-30万罚款;违法所得3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2000-20000元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其次,因为顾客拒绝消费,将顾客赶下车,属于违约行为,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同时为了保护旅客的合法权益,我国《旅行社条例》还规定了更加严厉的处罚!
《旅行社条例》第33条第1项及第59条,还明确规定,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不得拒绝履行旅游合同约定的义务。
否则,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旅行社责令改正,处10-50万元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5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或者领队证。
再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9条,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即自主选择权。
而所谓的自主选择权,就是有决定买不买、买什么的权利。
涉事导游将田女士带至玉器店,因田女士拒绝购买玉器就将田女士一家的赶下车,这种行为其实对人生地不熟的田女士一家而言,还属于威胁。
而要知道,《刑法》第226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强买强卖商品的;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等行为的,情节严重的,还会构成强迫交易罪,最高可判处7年有期徒刑。
(帮帮团综合封面新闻、小政视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