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2月20日,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提请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初次审议。会后,2021年12月24日至2022年1月22日,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期间,仅中国人大网上,网页显示就有85221人提出423719条意见。参与提意见人数和提出意见条数,均远远高于同期开征民意的其他7部法律草案。
作为保障妇女在各方面权益的基础性法律之一,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近30年来,面临一些新情况、新问题,现行妇女权益保障法亟待进一步拓展强化。
2021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陕西省律师协会副会长方燕提交《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议案》,在议案中,她的关注重点投向农村妇女土地及相关权益保护上。此次提请初审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在财产权益保障方面,主要增加对农村妇女土地及相关权益的保护措施等。围绕进一步完善立法切实保障农村妇女土地及相关权益问题,方燕继续建言:修订草案应增加规定地方政府或有关部门对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的制定、修改程序中涉及妇女权益内容的监管,并建立实施后的监督机制。同时,应该确保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组织中的妇女成员参与比例。
2021年12月,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对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展开分组审议时,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万鄂湘表示,修订草案第41条第1款规定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享有权益的前提是其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现实中,一些地方以各种理由将妇女排除在集体成员的认定范围之外,使她们面临“两头空”;有些地方在计算“人头股”时,妇女被打折计算,严重侵犯了妇女的合法权益。为此,万鄂湘建议补充修改为“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安置补偿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不得以未婚、结婚、离婚、丧偶、户无男性等理由限制妇女在上述方面的各项权利”。
与方燕一样,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江小涓、李锐、谭耀宗等人同样关注保障妇女政治权利。江小涓建议,修订草案第16条第1款后面增加规定“逐步提高各级人大常委会和主席团成员中妇女代表的比例”。2021年12月,在分组审议现场,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李锐建言,修订草案第二章“政治权利”部分对妇女的参政权利内容虽有修改完善,但对妇女参政的规定相对原则,还是限于倡导性的,相关单位不能实现或执行,也无法律上的强制措施,建议进一步细化明确相关内容。参与分组审议的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委员蔡玲则建议修订草案第16条第2款,应该把“逐步”修改为“切实”,即修改为“国家采取措施,切实提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妇女代表的比例”。
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第78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侵害众多妇女合法权益,导致社会公共利益受损的,检察机关可以发出检察建议或者提起诉讼”,并规定5种情况,分别是确认农村妇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时侵害妇女权益、侵害妇女平等就业权益、相关单位未采取合理措施预防和制止性骚扰、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妇女人格以及其他行为。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诉讼法研究室主任、教授徐卉表示,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规定了检察机关可以发出检察建议或者提起诉讼的五种情形,但其中没有包括家庭暴力。她指出,生活中,一些妇女遭受家庭暴力、精神控制等侵害,身心健康受到严重影响。近年来一些地方发生的重大恶性家庭暴力案件,如拉姆案等,暴露出有关部门在落实反家庭暴力职责上有待加强。遗憾的是,目前,在对于家庭暴力受害者的司法保护和施暴者的制裁方面,仍然缺乏较为有效的诉讼机制。为此,徐卉建议在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中明确反家庭暴力检察公益诉讼,压实法律救济与法律责任。
事实上,徐卉的建议,与2021年12月在分组审议现场得到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最多呼应、附议的建言不谋而合。参与分组审议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沈跃跃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刘海星、王砚蒙、鲜铁可、李钺锋、陈国民、吕世明、江小涓及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委员谭琳等人均先后建言增加反家庭暴力检察公益诉讼规定。其中,刘海星建议在草案第78条关于检察公益诉讼制度的规定中增加一种情形,即“负有反家庭暴力的职责部门和单位,怠于履行反家庭暴力职责”,以此增加法律刚性。
值得一提的是,2021年9月,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布《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21—2025年)》,其中特别强调,对通过大众传媒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妇女人权、侵害妇女财产权益、在就业等领域歧视妇女以及不履行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职责等侵害不特定多数妇女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检察机关可以发出检察建议或提起公益诉讼。据此,2021年12月,参与分组审议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鲜铁可等人建议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增加对“不履行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职责的”实行检察公益诉讼的规定。
“法律像是孙悟空用金箍棒划出一个安全圈,让违法犯罪者无法近身靠近,法律又像是扎起来的大网兜,应该能接住每一个不幸遭受违法犯罪侵害的受害人。这就有赖于法律实施机制发挥其应有效用。完善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有个重要接入端口就是加大对法律实施机制规则的关注度,完善修订草案第八章‘法律救济与法律责任’等相关条款的规定。”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蒋月如是说。
以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第47条至第49条为例,规定妇女的人身自由、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不受侵犯,禁止拐卖、绑架妇女,禁止收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第49条第2款规定了政府、公安、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健康等部门的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的责任。可是,如果有从业者怠于履职或者履职不力的,该如何启动问责追责程序?
蒋月表示,从2007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中国反对拐卖妇女儿童行动计划(2008—2012年)》至今,每十年一个行动计划,已实施三个周期行动计划,最新一期是《中国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2021—2030年)》,每次都规定“对拐卖人口犯罪严重、防控打击不力的地区,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实行社会管理综合治理一票否决。”然而,拐卖人口犯罪依然未能禁绝。从根本上讲,贫穷愚昧是最大祸根,不过,救济程序不完善也是导致救济制度效果未能完全呈现的原因之一,甚至缺位也是值得考虑的因素。例如,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第74条第1款规定,“对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控告或者检举”。该款没有赋权第三方提起公益诉讼。第74条至第77条规定,如果当事人无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有关机构、部门、人员都只能寻求行政干预或者向妇联寻求帮助。针对涉嫌拐卖、绑架妇女犯罪这类严重侵害合法权益的行为,及时性、干预力度都不足。特别是第84条第2款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对侵害妇女权益的行为未及时制止或者未给予受害妇女必要帮助,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该处罚与其行为造成的“严重后果”相比,明显不对称。
蒋月表示:“我们应当从严重侵害妇女的极端案件中看清现有法律存在的漏洞,并设法将立法漏洞堵住。如此,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将更完善。”2021年12月,列席分组审议的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良,同样建议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应进一步加大对拐卖女性行为的打击力度,明确实施拐卖与收买同责,杜绝拐卖行为的潜在因素。
第十一届广东省律师协会婚姻家庭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广东省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游植龙律师,大声疾呼建言的则是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应当增加“夫妻财产知情权”条款。
游植龙建议,在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第五章“财产权益”第40条“在夫妻共同财产、家庭共有财产关系中,不得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权益”后面增加一条“夫妻财产知情权”,作为第41条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知情权。夫妻一方持身份证和结婚证明等证明夫妻关系的有效证件,可以向不动产、车辆、船舶、企业、证券等登记部门以及银行、保险、基金、财付通、支付宝等机构申请查询另一方的财产状况,有关登记部门和单位应当受理,并且为其出具相应的书面材料。”
不仅提出立法建议,而且游植龙历数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增加“夫妻财产知情权”条款的理由。他表示,最重要的理由是,《广州市妇女权益保障规定》的地方立法,为“夫妻财产知情权”开创了优秀先例和实践样本,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应当吸收采用。
原来,2009年12月广州市人大常委会通过、2010年3月广东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实施的《广州市妇女权益保障规定》第23条规定:“夫妻一方持身份证、户口本和结婚证等证明夫妻关系的有效证件,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等机构申请查询另一方的财产状况,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受理,并且为其出具相应的书面材料。”该规定首次在我国地方立法中创立夫妻财产知情权制度,赋予夫妻有权互查对方财产情况。在实施过程中,该规定维权效果和社会效果非常好,受到当事人、律师、司法人员的一致好评。
另外,据徐卉介绍,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的《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也明确规定:妇女对夫妻共有财产享有知情权,有权了解由男方管理的共有财产状况,有关登记机关应当如实提供相关信息。
据此,游植龙和徐卉均呼吁,在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中,应当充分吸收地方立法实践中优秀的“夫妻财产知情权”制度,全面切实保障妇女合法权益。在2021年12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期间的分组审议中,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邓丽、吕薇等人亦主张修订草案应增加“夫妻财产知情权”条款。
农民日报·中国农网记者 李秀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