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敲响道路交通安全的警钟,柳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公布2021年度“十大交通事故案例”,其中涉及超速行驶、酒后驾驶、无证驾驶、超载行驶等违法行为,希望广大道路交通参与者引以为戒,杜绝道路交通违法,严格遵守交通法规。
案例一
2021年8月5日6时20分许,孟某驾驶小型轿车(搭乘吴某、胡某晨、胡某毫、欧某),沿三江县境三柳高速公路连接线由北往南方向行驶至三江县境三柳高速公路连接线程村乡显塘村路段(程村路段)时,适遇曹某驾驶的重型普通货车由南往北行驶至该路段,孟某驾驶的轿车越过道路中心黄色虚线与曹某驾驶的货车发生正面碰撞,造成孟某、吴某、胡某晨、胡某毫4人死亡、欧某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查,孟某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且在行驶经弯道路段时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致使车辆驶入对向车道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曹某驾驶机件不符合标准的机动车超速行驶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
案例二
2021年3月18日17时46分许,潘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由柳城县沙埔镇往柳州市方向行驶至沙埔镇那并村路口(国道209线3280KM+50M)时,与前方由左往右横过公路由刘某驾驶的正三轮轻便摩托车(搭乘黄某)发生碰撞,造成刘某、黄某死亡及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查,潘某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行经路口时没有注意避让横过道路的车辆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刘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正三轮轻便摩托车在横过道路时没有注意避让在机动车道内直行的机动车也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各负此事故的同等责任。
案例三
2021年4月7日15时50分许,李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沿国道209线由柳城县往融安县方向行驶至柳城县沙埔镇封门山路段(国道209线3274km+300m)时打滑甩尾,碰撞对向由邓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搭乘李某妹),造成邓某、李某妹当场死亡及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查,李某因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超速行驶是造成事故发生的全部原因。
案例四
2021年4月14日00时50分许,冯某驾驶重型仓栅式货车沿鹿寨镇飞鹿大道自东向西行驶至飞鹿大道与建中东路交叉路口时,与沿鹿寨镇建中东路自西向东行驶由郭某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搭乘徐某)发生碰撞,造成郭某、徐某死亡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查,郭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未戴安全头盔、饮酒后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且在环岛路口未按规定让优秀通行的车辆先行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冯某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也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事故当事人驾驶摩托车时没有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也没有督促乘坐人员佩戴安全头盔加重了事故伤亡后果。
案例五
2021年6月10日4时30分许,梁某驾驶重型自卸货车由融安县往柳城县太平镇方向行驶至柳城县太平镇龙兴村平村屯路段时,与对向由石某驾驶的中型自卸货车发生碰撞,并起火燃烧,造成梁某、石某当场死亡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
经查,梁某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未实行右侧通行且超载行驶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石某驾驶机动车超载行驶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
案例六
2021年7月17日15时22分许,韦某驾驶重型特殊结构货车行驶至柳城县大埔镇城东大厦路口右转弯的过程中,与直行由钟茉驾驶二轮共享电动自行车(搭乘郑某、覃某)发生碰撞,造成钟某、郑某死亡,覃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查,韦某超载驾驶机动车转弯时未让直行车辆先行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钟某未达法定年龄驾驶车辆违反规定载人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事故当事人驾驶电动自行车时没有佩戴安全头盔也没有督促乘坐人员佩戴安全头盔加重了事故伤亡后果。
案例七
2021年7月27日0时52分许,卢某驾驶普通两轮摩托车(搭乘邓某),沿国道323线由鹿寨往荔浦方向行驶至891公里+950米路段时,在超车过程中在对向车道内与对向邓某华驾驶的重型仓栅式货车发生正面碰撞,造成卢某、邓某死亡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查,卢某无证、超速驾驶摩托车违反禁止标线指示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邓某华超载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事故当事人驾驶摩托车时没有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也没有督促乘坐人员佩戴安全头盔加重了事故伤亡后果。
案例八
2021年8月30日06时06分许,周某驾驶小型轿车,沿柳州市柳北区胜利东路由西往东行驶至胜利海鲜市场门前路段时,适遇李某、谭某在该路段人行横道内由南往北步行横过道路,小型轿车车头与李某、谭某发生碰撞,造成李某、谭某死亡、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查,周某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在行经有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且超速行驶是造成事故的全部原因。
案例九
2021年9月12日15时许,李某驾驶小型轿车(搭乘庞某、梁某、赖某)沿柳州市S31三北高速167公里柳州连接线由西往东行驶至新枫村路口,适遇曾某驾驶电动车(搭乘汪某)同方向行驶左转弯,小型轿车前部右侧与电动车左侧发生碰撞,造成曾某、汪某死亡及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查,李某超速行驶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曾某驾驶电动车在转弯时未让直行的车辆先行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
案例十
2021年11月27日02时43分许,王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搭乘雷某),沿G322国道线由西往东行驶至柳州市柳江区里高镇板六村兴龙屯路段时(G322国道改扩建施工路段),车辆在直行的过程中,车辆前部与同向前方由班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尾部发生碰撞,碰撞后班某所驾驶车辆被往前推行,车头前部再与同向前方由朱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尾部发生碰撞,造成王某、雷某死亡,三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查,王某超速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且在同车道行驶中不按规定与前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班某超载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
交通安全关乎生命!柳州交警公布2021年度“十大交通事故案例”,旨在通过以“血与泪”的教训,唤起人们对生命的敬畏,时刻警醒事故会带来难以磨灭的伤痛。希望每位交通参与者都能绷紧交通安全弦,把好手中方向盘,杜绝交通违法行为,做到文明、安全出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