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结算款、工程质量保修金可以在同一案件中作为不同的诉讼请求同时提出
省一建公司与河都图书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诉人(原审原告):省一建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都图书馆
2010年10月25日,省一建公司与河都图书馆签订《建设工程标准施工合同》,内容包括:一、工程规模为约2000平方米馆内装修改造工程。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二、合同工期为90日历天。质量标准:符合国家有关施工质量验收标准。合同价款为1,402,683.06元。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第78.1款约定,发包人应按第81条的规定支付工程进度款。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第72.工程变更事件72.4工程变更,导致综合单价调整的方法:本合同价款通过招标方式确定,调整价款按招标文件形式执行。本合同项目的结算造价以河都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核后的工程结算价作为本合同最终工程结算造价。73.工程量的偏差,导致分部分项工程费结算调整的方法:按实际完成工程量结算。75.现场签证事件。75.3现场签订报告确认約定的时间:按通用条款。81,进度……81.1支付时间:以月为单位,每月25日按形象进度的80%支付,完成总工程量的100%后付至合同造价的80%;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合格后付至合同造价的85%且办理完结算手续后14天内交结算书给发包人,由发包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审定工程结算价后28天内付至总结算价的97%,结算总造价的3%作为质量保修金,待保修期(十二个月)满后14天内,扣除由承包方负责的质量保修费用及相关的损害赔偿费后,付清余款(不计利息)。82.竣工结算与结算款。82.1结算的程序和时限:不按合同通用条款的规定,办理结算程序和时限为: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合格且办理完结算手续后14天内递交结算书给发包人,由发包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审定工程结算价后14天内付至总结算价的97%。84.质量保证全:接合同通用条款的规定,即按合同价款的3%。
合同签订后,省一建公司组织人员进场施工。施工过程中,省一建公司、河都图书馆双方对部分工程项目进行了变更,并签订施工现场签证表。施工期间,河都图书馆接工程进度向省一建公司支付工程款共827,235.77元。涉工程项目完工并经河都图书馆组织竣工验收后办理了文接手续。关于结算的问题。省一建公司认为河都图书馆应在收到其提交结算书后委托造价工程师于28日内审核其提交的结算书,并于审核后28日内完成支付,逾期应视为确认省一建公司中报的工结算价款,河都图书馆逾期未予答复,视为认可省一建公司申报的结算价,现省一建公司主张河都图书馆应按包干价1,402,683.06元支付工程款。省一建公司另称2011年8月4日以后多次提交结算书,结算金为1,560,609.15元,在河都图书馆提出异议后,于2012年5月7日再次寄送结算书,结算金额是1,374,983.51元。河都图书馆则认为涉案工程的工程款由财政支付,接合同约定需提交河都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核作为结算结果和支付依据。
原审诉讼过程中,原审法院向省一建公司释明是否需要对涉案工程的工程造价进行评估,但省一建公司表示不需委托评估。河都图书馆则要求进行工程造价评估,但事后向原审法院申请撤回该评估申请。
省一建公司2013年2月5日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1、河都图书馆立即支付工程进度365,04.83元(合同价款85%扣减已付款后的余额)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1年4月18日起计至付清款日止,暂计至2012年11月5日的利息约为34,972.82元);2.河都图书馆立即支付工程结算182,702.91元(合同结算款的97%扣减合同价的85%后的余额)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利率自2011年4月18日起计至付清款日止,暂计至2012年11月5日的约为171503.70元):3.河都图书馆立即支付质量保修金41,249.51元(合同结算的3%)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2年5月1日起计至付清款目止,暂计至2012年11月5日的利息约为1124.28元);河都图书馆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河都图书馆原审辩称涉案工程很多项目工程发生变动,或取消或变更,但在施工过程中,省一建公司却没有按规定提供中期预算书,工程现场初验后、也一直不提供竣工图、工程结算书等资料,导致涉案工程至今无法结算。造成工程至今无法结算的责任完全在省一建公司。由于工程尚未结算,因此右一建公司的诉讼请求显然是没有事实与法律依。
【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省一建公司的诉请求。判后,省一建公司不服原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一、省一建公司主张河都图书馆支付合同总价85%的工程进度款是否成立?二、省一建公司主张工程款结算价为1,374,983.51元以及河都图书馆应支付剩余工程结算款182,702.91元、质量保修企41,249.51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是否成立?
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首先,根据《施工合同》约定“81.进度……81.1支付时间:以月为单位,每月25日按形象进度的80%支付,完成总工程量的100%后付至合同造价的80%;工程通过工验收合格后付至合同造价的85%且办理完结算手续后14天内递交结算书给发包人,由发包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审定工程结算价后28天内付至总结算价的97%,结算总造价的3%作为质量保修金,待保修期(十二个月)满后14天内,扣除由承包方负责的质量保修费用及相关的损害赔偿费后,付清余款(不计利息)”。其次,现双方对工程工验收时间的意见虽不一致,但至迟2011年4月21日河都图书馆已对案涉工程竣工验收。在接收工程使用后,现无依据证实河都图书馆对省一建公司完成的工程质量提出异议,省一建公司依上述81.1条主张河都图书馆支付按合同造价的85%扣除已付款后的工程进度款365,04.83元及逾期付救利息合理有据,本院予以支持,鉴于省一建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工程竣工验收的时间为2011年4月18日,故逾期付款利息的起算点以河都图书馆自认的2011年4月21日之次日;河都图书馆以双方未结算为由抗辯不支付工程进度款的理据不足,法院不予采信。原审法院认为省一建公司主张工程进度款即是主张工程结算款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首先,关于财政评审是否影响双方结算的问题。财政评审是财政部门通过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进行评价与审查,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资金使用情况,以及其他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故财政评审的结果并不当然对民事合同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但案涉双方在《施工合同》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约定“本合同项目的结算造价以河都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核后的工程结算价作为本合同最终工程结算造价”,可见双方当事人明确约定以财政评审结果作为工程款结算依据,故省一建公司主张双方之间的结算应不受财政评审约束与双方约定不符,法院不予采信。其次,评审程序之一是由项目主管部门通知项目建设或代建单位配合评审工作,故评审对象是建设单位使用财政专项资金的情况,财评审并不直接相对施工单位,即是否将竣工结算资料及时送核是由河都图书馆决定。现双方就省一建公司在2012年5月7日提交了结算书并不持异议,虽然河都图书馆主张省一建公司提交的是结算金额为1,560,609.15元的结算书而省一建公司主张是结算企额为1,374,983.51元的结算书,省一建公司陈述后者是其2011年8月提交,前者后在河都图书馆提出异议的基础上再次提交的,鉴于后者不仅较前者全少且略低于中标合同价,省一建公司的解释亦为合理,故本院采纳省一建公司的陈述。河都图书馆并未明确就略低于合同价的结算价1,374,983.51元的金额提出异议,故在案涉工程完工已超过两年但河都图书管仍未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审核的情现下,省一建公同主张以1,374,983.51元为结算价公平合理,省一建公司以此为基数主张河都图书馆支付工程结算款182,702.91元(合同结算的97%扣减合同价款的85%后的余额)及质量保修金41,249.51元
(合同结算款的3%)合理有据,法院予以支持。最后,鉴于双方对省一建公司是否已提交全部结算资料仍存在争议,且如前所述,双方并未约定省一建公司审核以及交送结算资料的时间及逾期后果,故省一建公司主张河都图书馆支付剩余工程结算款及质量保修金的逾期付款利息理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判决:一、撤销原审民事判决;二、河都图书馆于本送达之目起十五日内向省一建公司支付工程进度款365,044.83元及利息(以365,04.83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1年4月22日起计至付清款日止);三、河都区图书馆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省一建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182,702.91元、质量保修金41,249.51元;四、驳回广东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评析】
本案涉及以下两个问题:
第一个向题是:工程进度款、工程工结算款、质量保修金可以在同一案件作为不同的诉讼请求同时提出。
工程进度款是指在施工过程中,按逐月(或形象进度、或控制界面等)完成的工程数量计算的各项费用总和。
工程竣工结算款是指施工单位按照合同规定的内容全部完成所承包的工程,经验收质量合格,并符合合同要求之后,向建设单位进行最终结算所确定的工程款。
质量保修金是指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或施工单位在工程保修书中承诺,在建筑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从应付的建设工程款中预留的用以维修建筑工程在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内出现的质量缺陷的资金。从前面的定义可以看出,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结算款、质量保修金是在施工过程中的不同阶段所发生的工程价款,具有不同的支付条件和支付期限。某一类工程款的支付条件满足时,可以单独就该工程款要求支付;全部工程款支付条件满足时,可以就全部工程款要求支付。本案中,涉案工程项目早在2011年4月就通过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至今,符合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结算款、质量保修金的支付条件,施工单位可以在同一案件中分别提出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结算款、质量保修金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混淆了工程进度款与工程竣工结算款的概念,认为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省一建公司不能再单独主张工程进度款,而只能主张工程竣工结算款;一审法院同时又认为本案工程尚未办理结算手续,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支付结算款的条件,因而驳回了省一建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是错误的。
本案中,二审法院之所以认可省一建公司的主张,是因为河都图书馆长期怠于审查省一建公司递交的工程结算文件,根据公平原则而作出的认定。因为财政评审对象是建设单位使用财政专项资金的情况,财政评审并不直接针对施工单位,即是否将竣工结算资料及时送核是由河都图书馆决定。因河都图书馆并未明确否定省一建公司提出的结算金额,在案涉工程完工已超过两年但河都图书馆仍未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审定造价并交送结算资料进行财政评审的情况下,河都图书馆应当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办案技巧
在工程实践中,建设单位实际占有建设工程后,通常采用各种方法故意拖延结算。比如,有的建设单位对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报告故意不接收,或者虽接收竣工结算报告但不签字、不盖章,或者只派一个普通职员签字,让承包人无法证明签字人的身份;有的建设单位收到承包人的竣工结算报告后,派人装作与承包人对账,但故意拉长对账过程,不给承包人任何书面答复有的建设童位收到承包人竣工结算报告后,回复一个很低的结算价方案,有意扩大双方的结算价差距,使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继而达到拖延支付工程款的目的。面对这种情况,施工方该怎么办?
一是要在合同条款中对结算时间作出明确约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0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因此,合同中要作出类似这样的约定,比如“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28天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以降低发包方拖延结算的风险。
二是要坚持不结算就不交付工程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79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第21条规定:“工程竣工后,发、承包双方应及时办清工程竣工结算,否则,工程不得交付使用,有关部门不予办理权属登记。“这是承包人要求工程款不结算就不交付工程的法律依据。
三是承包人要使用正确的工程竣工结算报告的递交方式。递交应当以书面形式,由发包人代表签收,保留发包人代表签收的书面凭证。如果发包人代表不签收,则郎寄递交。注意要向合同约定的通讯地址或者发包人的法定注册地址邮寄,邮寄文件封面要写明邮寄文件的清单,并保存好邮寄文件清单及邮寄送达回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