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韩梅梅供职于一家实业公司,该实业公司的老总李雷身价不菲,资产众多。一年半前,李雷想注册一家醋业公司,开拓与醋制品有关的业务。为了筹集醋业公司运营及生产费用,李雷游说公司员工内部集资,集资的途径为借款,借款利率为年利率15%,借期一年。韩梅梅心想:“李雷这么高的身价,这么多的资产,钱借给他肯定能要回来,而且还能拿这么高的利息”,于是就给李雷的醋业项目集资了人民币20万元,李雷以醋业公司的名义给韩梅梅出具了一张借条,借条上盖了醋业公司的公章,没有李雷的签字,韩梅梅收到该借条后也没有提出任何异议。
前段时间,韩梅梅过来向我咨询,陈述李雷投资的醋业公司经营失败了,李雷也没有按照借条的约定向韩梅梅返还本金及支付利息。
现在韩梅梅主张:是李雷向她提出的借款,韩梅梅也是将钱交给的李雷,现在李雷就应该将本金及利息支付给韩梅梅。
李雷却拒绝了韩梅梅的上述要求,理由是:钱是醋业公司借的,借条也是醋业公司打的,钱实际也是醋业公司用的,因此应该是醋业公司还钱,与我李雷无关。
那么,问题来了,借款究竟应该由谁归还呢?
[民事主体]
要理顺上述问题,首先需要明确一个概念及名词:民事主体。
民事主体又称“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即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民事主体的资格由法律规定,在中国,根据民法通则(民法典)的规定,能够作为民事主体的有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国家是民事法律关系的特殊主体,在一定情况下,需要国家直接参加民事活动时,国家以民事主体的资格参加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主体具有独立性,包括名义独立、意志独立、财产独立、责任独立。民事主体可以基于自己的意志,以自己的名义对外为民事行为,所产生的责任由自己承担。
由此,在事实上,虽然醋业公司是由李雷投资注册,李雷是公司的股东。但在法律上,李雷与醋业公司为两个独立的民事主体,李雷和醋业公司对外均可以为民事行为(包括对外借款行为),所为民事行为产生的责任(包括还款责任)由其自身承担。
所以,上述案例,最终承担还款责任的应当为醋业公司,李雷作为一个独立与醋业公司的民事主体,在没有法律依据和合同依据的情况下,无须对醋业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引申与教训]
通过上述案例,可以看出处理结果明显对韩梅梅不利,然而这种处理结果在法律上却是有明确依据的,有人质疑:这样的处理结果明显与韩梅梅的预想不符,且会导致“坏人”李雷逍遥法外。但事实上,该处理结果的发生过错并不在于法律的设定,而在于韩梅梅混淆了李雷与醋业公司的责任,韩梅梅将李雷与韩梅梅视为了一个主体,导致了该结果的发生。
那么,如何避免以后类似的结果再次发生呢?我们的建议有两个:
第一:与你真正信赖(包括信赖对方的资信能力)的人(民事主体)签订合同,不要因为信赖某一个人而与他的独立的关联方(包括他控制的企业、他的亲戚朋友等)签订合同。
第二:如果因各种原因必须和他的独立的关联方签订合同,为保障你将来的利益能够实现,将他作为他关联方合同履约的担保人。这样一旦,他的关联方资信不佳,无法承担责任时,你还可以选择由他承担担保责任。
[写在最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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