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审理过程中,为最大限度挽回被害人损失,船山区人民法院9次组织被害人代表与被告人召开恳谈会,最终在船山区检察院、船山区处非办等相关部门共同努力配合下,促成了被告人自愿提供自有的或者借其朋友的门面、车库、债权等合法的资产用于抵偿尚欠的债务,共与250名被害人签订175份《债务抵偿协议》,抵偿债务1985.25075万元;尚有7名被害人涉及金额133.0350万元,因坚持要求现金给付,由被告人胡春渝自愿提供个人房产、被告人胡春渝的父亲胡开源提供现金存款133万元为公司该尚未退赔的债务担保。自此,本案涉及的被害人损失得到了全面有效保障,船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对上述被告单位及被告人定罪免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