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一:
你好,我家属去年到我的部队驻地生活,但户口还在福建老家,没有迁到部队驻地(江西)。请问 这种情况可以发放探望配偶路费吗?
答:发放探亲路费(探望配偶)的条件是:配偶户籍地与部队不在同一地区,且夫妻实际不在一地生活,也就是要符合分居费发放条件。你这种情况不符合发放分居费和探望配偶路费的条件。
问题二:
你好,我是去年年底结婚的。由于去年的探亲路费已于3月份发放过了,请问,我这种情况可以申请补发探望配偶路费吗?
答:根据军人探亲休假和探亲路费发放规定,军官、士官探亲路费发放后,因结婚、生育等探亲条件、里程发生变化的,重新核定计算探亲路费,高于原发放数额的予以补差,低于原发放标准的不予扣回。
因此,你今年可以申请补发去年的探亲路费。
问题三:
你好,我是已婚士官,我的父母都不在了。我的单位在江苏,家属在河北工作(户籍地也在河北),岳父母在山东老家。请问我这种情况年休假天数是40天还是45天?
答:根据现行政策规定,已婚官兵与配偶不在一地生活的,每年可探望配偶40天;与父母不在一地生活的,每年可探望父母20天;与父母均不在一地生活的,每年假期45天。
探望父母不仅包括军人本人的父母,也包括配偶的父母。因此,你每年也可以享受探望父母假(配偶父母)。由于你和家属、以及家属的父母属于三地分居,因此你的年休假天数为45天。
问题四:
你好,我之前看到一个规定,说高级士官年休假天数只有20天,服役满20年的30天。怎么比已婚的中级以下士官还少啊。能否解释以下这是什么原因?
答:我们平常所说的休假其实包括了休假和探亲两种不同的概念。其中,探亲假是针对那些与配偶、父母不在一地生活的已婚官兵,与配偶和父母都在同一地区生活的是没有探亲假的,休假一般是原地休假, 经批准也可以异地休假。
中级以下已婚士官年休假假期只有20天,与家属两地分居的才有40天或45天的探亲假期。
2011年颁布施行的《士官管理规定》中提及:不享受探望父母假和配偶假的高级士官,每年享受一次休假,服现役不满20年的假期20日,满20年的假期30日。如果高级士官符合探望父母、探望配偶,其探亲休假天数自然不会比中级以下士官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