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奇艺世纪公司】诉称:
判令我公司无需支付王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差额192036.15元。
【被告王某】辩称:
王某主张奇艺世纪公司在解除劳动合同前未与其协商变更劳动合同,亦对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予认可。
【人民法院查明】:
一、入职时间:2015年7月29日。
二、职务:高级工程师。
三、劳动合同签署情况:2018年7月29日签署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四、仲裁请求:王某以要求奇艺世纪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为由向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
五、仲裁结果: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京劳人仲字[2022]第某8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奇艺世纪公司向王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差额192036.15元。奇艺世纪公司不服仲裁结果,于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
六、离职时间及理由:2021年12月28日离职。奇艺世纪公司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载明:“由于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公司出现严重亏损。为应对该风险变化,公司决定进行业务优化和调整,您所在的岗位已经取消,经与您进行协商变更劳动合同,但并未能达成一致,因此公司决定与您解除劳动合同”。
七、离职时前12个月平均工资标准:36807.55元。
八、解除补偿的支付情况:奇艺世纪公司已向王某支付经济补偿,数额总计271749.08元。
奇艺世纪公司主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款之规定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决定,该公司主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是指经济下行、疫情影响导致公司持续亏损,生产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此外,奇艺世纪公司主张在解除劳动合同前曾为王某调整项目组,但没有安排工作内容,公司已无可安排的工作。
【人民法院认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款之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具体本案而言,奇艺世纪公司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载明该公司为应对市场风险,对业务进行优化调整,取消王某所在的岗位,该情形并非前述法律规定中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再次,奇艺世纪公司未能提交证据证明该公司曾与王某协商变更劳动合同。综上,奇艺世纪公司与王某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经核算,仲裁裁决奇艺世纪公司向王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差额192036.15元,未高于法定标准,对此本院予以确认。
【判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奇艺世纪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王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差额192036.15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元,由奇艺世纪公司负担。